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進一步加強上海市高等教育內涵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及《實施<上海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財教〔2011〕99號)、《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十二五”高等教育內涵建設市級教育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滬教委財〔2011〕139號)》,特製定本辦法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上海電力學院取得的財政性內涵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主要支持《上海教育規劃綱要》提出的十項“教育綜合改革重點試驗項目”、十項“重點發展項目”和國家批準上海開展的二十七項國家教育體製改革試點項目中與高等教育內涵建設相關的項目🪳。
第三條 學校對內涵建設專項資金實行計劃管理和項目管理相結合的管理辦法👦🏿🙇🏻,實行項目負責人製度💱。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照市教委關於內涵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負責管理資金🎠、組織隊伍🐈⬛、按期實施項目建設。
第四條 學校對內涵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應遵循“總體規劃🔙、分年實施⚙️🤹♀️;集中使用、突出重點🙋;項目管理、績效評價;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原則。
第五條 凡使用內涵建設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均應納入國有資產統一管理,認真維護,充分及合理使用🍇。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六條 內涵建設專項資金預算是學校綜合預算的組成部分🏟🍧,納入學校總預算🌒,專款專用✋🏿,收支平衡,並避免重復建設。
第七條 學校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編製本校年度專項及配套資金預算,並按相關管理程序報市教委審批。
第八條 內涵建設專項資金預算經批準後🧗♀️,應嚴格按照批準預算執行🫳🏿🤷🏼♀️,不得隨意改變資金使用方向和內容,確有必要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序報批。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應確保按期完成🙂👆🏽,原則上當年預算當年執行🩸,需結轉使用的📔,應按本市有關規定報批後繼續使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條 內涵建設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各項目應嚴格按照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建設方案中所列項目支出🚵🏿👁🗨,並達到承諾的預期目標👋🏻。
第十條 內涵建設專項資金支出包括人員經費、教學✊🏼、科研經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等。
(一)人員經費👱🥷🏽。指在內涵建設項目建設中,用於引進🙅🏽、特聘和培養一流科學家🏌🏿♂️、學科領軍人才、緊缺人才🏋🏻、優秀中青年教師⌨️,建設雙師(結構)團隊及學生培養等所發生的支出,以及重大(或重要)科研成果(含人文社科類)和教學成果的獎勵經費等支出。人員經費支出必須符合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政策規定。
(二)教學、科研經費🫅🏽。指在內涵建設項目建設中,用於實施國家或上海市重大(或重點)科學研究、教育改革研究項目的配套經費💆🏼♀️;已立項的地方高校內涵建設規劃中重大(或重點)科研和教改項目(屬於“重點學科專業建設”類中按課題製管理要求管理的項目)經費以及引進人才的研究啟動經費,屬於按課題製管理要求管理的項目資金,其支出管理可參照本市科研經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業務費。指為完成內涵建設項目建設任務而必須開支的辦公費、印刷費、郵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租賃費、專家和臨時人員(含助研)的咨詢、勞務費、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招待費👩⚕️、出國費支出。
(四)設備購置費。指為完成內涵建設項目的學科專業體系建設、拔尖創新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等任務而購置必要的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及其運行維護等支出。
第十一條 內涵建設專項資金支出應按現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製度進行管理和核算💆🏽♀️,各項支出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經批準的內涵建設專項資金中屬於政府采購範圍的,應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內涵建設專項資金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部分,應按本市現行基本建設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內涵建設專項資金不得用於發放工資性的津貼補貼🍑,不得提取管理費,不得用於支付罰款、償還貸款、支付利息、捐贈贊助👱🏽♀️、對外投資以及與申報項目無關的支出✉️。不得用於違反財經紀律的支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市教委的要求,製定校級績效評價實施辦法。對建設項目專項資金及配套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項目應按規定建立資金管理責任製🖍🧑🏼💼,項目負責人、財務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員對資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實施全面管理。
第十七條 所有與內涵建設專項資金有關的領導🌺、項目負責人和財會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財經紀律,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 內涵建設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對虛報👩🏽🚒、冒領👲🏼、做假等騙取👩🏽🦲、挪用🧑🏻🤝🧑🏻、截留專項資金的🧓🏽,除按規定追究行政、法律責任外,已撥的款項將全部收回上繳學校👨🌾。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發展規劃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上海電力學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