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電院紀監〔2016〕2號
上海電力學院招生監察工作細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招生政策、法規和製度的權威性🚜、嚴肅性,保證百事3娱乐各類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招生監察工作,嚴肅招生工作紀律,依據教育部及上海市有關招生政策的規定🦽🦻🏽,結合學校工作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學校招生監察工作遵循“參與中監督,監督中服務”的原則,堅持“全程參與👩🏻🍼🫶、重點監督”的工作製度👐👸🏼,積極參與招生工作的全過程🚴🏽,強化對重點環節🕵🏿♀️🦵🏼、重點崗位、重點時段的監督↪️,按照“預防為主🦑,關口前移”的思路,積極配合學校招生管理部門開展工作。
第三條學校成立招生監察工作領導小組,常設機構在學校監察處🗺,負責招生監察工作方案製定和組織實施🍾。凡涉及招生工作事項☦️☢️,招生管理部門須事先通知校招生監察工作領導小組😎,主動接受檢查監督,保證招生監察部門切實履行監察職能。
第四條 學校招生監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監察工作小組🍓👨👨👧👦,組長由監察部門負責人擔任,組成人員為監察幹部、信訪幹部等🧑🏽💻,履行學校招生監察職責🪇。
第五條招生監察人員應依法依規履行監察職責🌈,熟悉招生監察業務🎆,遵守招生紀律,保守工作秘密🍦,堅決杜絕以權謀私等腐敗行為和不正之風🧎♀️,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凡有直系親屬報考本校的工作人員👩🏻💻,或與考生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平公正的相關人員,應主動提出回避,不得參加當年的招生監察工作🫰🏼。
第六條學校招生監察工作小組應了解和掌握當年的招生政策9️⃣、紀律規定和招生計劃,提出當年學校招生紀律規定和監督檢查的具體要求🈸;並配合招生管理部門對參加招生工作人員🕡,進行國家招生政策♡、法規🫰🏽、紀律及學校各項招生規定要求的教育和培訓👩🔬。
第七條招生監察工作應貫穿在招生的全過程,要參與招生章程的製定與修改;參與招生重大政策出臺的研究🧛♂️;參與招生命題、考試🛥、閱卷🎼、錄取等重要過程和場所的管理🤶🏼;參與錄取新生過程中重要問題的研究討論🚫。
第八條要加強對自主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的監管。開展對自主招生初試、面試及特殊類型招生專業測試等各個環節的考務管理、工作程序🌈、工作紀律等方面的過程監督♥️。
第九條要檢查督促招生職能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海市有關的招生政策🫃🏼、法規、計劃和紀律。督促招生工作人員按照招生規定的程序、時間要求,做好調檔👨🏻🚒、審核和退檔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第十條要加強對集體決策落實情況的監察🪯。在招生考試錄取期間🧑🚒,凡遇特殊情況處理及重大問題必須由集體討論決定,招生監察人員列席相關會議👨🏽⚕️🛸。
第十一條要開展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尤其要加強對通過自主招生及特殊類型招生方式錄取的新生資格審查和跟蹤監督。
第十二條對監察中發現的不符合政策規定、不符合招生程序和規定的做法🏮,要提出監察意見❇️,並督促整改👳🏻♀️。要真正落實“一崗雙責”,對發現的學校招生工作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違反國家招生政策、法規、紀律及學校各項招生規定要求🕵🏻,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和重大惡劣影響的人和事,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提出追究相關當事人和負責人的責任的處理意見🤦🏿♂️,予以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學校招生監察工作小組應受理有關違反招生政策、規定,違反招生程序💤、紀律等方面問題的投訴和舉報並進行調查。對查實的違規👩🏼🌾、違紀問題應提出糾正和處理意見✌🏼,對失實和不合理要求的要做好解釋和疏導說服工作。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學校招生監察工作小組在招生監察工作中發現的各種違反招生政策🛁、規定,違反招生程序🤰🏿🧨、紀律等方面問題🩼,以及接待中發現的考生及考生家長出現的異常情況,都要及時向學校招生監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重大問題的處理必須經集體研究決定並報主管領導和學校黨委批準。錄取工作結束後應及時做好招生監督工作小結💂🏼♀️。
第十五條學校研究生招生👩🎓、成人教育(繼續教育)招生等招生監察工作😺𓀉,參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本細則由校紀委、監察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電力學院紀委、監察處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