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3平台預科學生學籍與教學管理規定(2021年修訂)

百事3平台預科學生學籍與教學管理規定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錄取的預科生,應持本人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與材料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事先向所在二級學院提交書面報告以及相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學校在預科生入學報到時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繳納學費,取得入學資格;審查發現預科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預科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復查合格者予以註冊預科生學籍;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四條 患有疾病或復查中發現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的預科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在家休養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預科新生應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復查合格的,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在預科學習的第二學期開學時,預科生必須按學校開學時間到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時註冊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註冊的學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預科生資格。

第二節 成績考核、記載辦法

第六條 預科班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等由教務處組織相關院(部)根據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統一製定。

第七條 按照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教學環節均要進行考核,考核成績合格方能通過相應課程。考核成績及學分真實、完整記入預科生的成績檔案。

第八條 成績記載分為百分製、五級製、等級製三種形式。學時是衡量學生學習量的計算單位。“百分製”、“五級製”、“等級”之間的換算關系見下表。

百分製

100~90

89~85

84~82

81~78

77~75

74~72

等級

A95

A-88

B+83

B80

B-76

C+73

五級製

優秀(95

良(85

中(75

百分製

71~68

67~66

65~64

63~60

60以下

等級

C70

C-67

D+65

D62

F40

五級製

及格(66

及格

及格

不及格(40

第九條 成績的評定以期終考核(過程化考核)成績為主,並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可以根據學生考勤、平時測驗等方式確定。

第十條 預科生缺交作業或實驗報告累計超過全學期總量三分之一的,一經發現即可取消其考核資格。

第十一條 預科生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取消當年補考資格,並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對身體有殘疾或身體狀況不適合正常上體育課的預科生,在提供相關材料或醫療證明後,經百事3娱乐衛生科、體育部審核,報教務處批準後,可修讀健康理論類課程,成績合格者方可通過該課程。

第三節 緩考與補考

第十三條 預科生第一學期課程考核不及格者允許補考一次,第二學期所有考核均無補考和緩考。補考通過,成績均按“通過”登記;補考不通過,成績均按“不通過”登記。預科一年學習結束時,對預科生所有不合格課程進行一次集中補考。

第十四條 預科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因病或事不能參加考試的,應提前辦理緩考手續。考試過程中突發疾病不能堅持考試的,事後憑相關醫療證明可補辦緩考手續。已辦理緩考的課程必須按時參加緩考考試,否則該門課程作無成績處理。緩考成績視作期末考試成績。

第十五條 預科生曠考、作弊、無資格考試者,無補考資格,但經教育表現較好者,可以在預科一年學習結束時的集中補考中給予補考機會。

第四節 鑒定與考勤

第十六條 預科生參加學校組織的活動都要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的,必須事先請假。

第十七條 教學活動中,凡未經請假或超出假期者,一律記作曠課。曠課以一學期累計數量計算,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超過3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超過45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超過65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超過9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超過當前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實踐性教學環節,曠課一天以四學時計。預科生上課遲到二十分鐘以上記作曠課;三次遲到折合一次曠課。

第十九條 預科生因病、因事請假在一天以內的,由涉及課程的任課教師審批,同時學生須上報輔導員備案;超過一天不足一周的,由所在院(部)審批;超過一周不足兩周的,由院(部)報教務處審批;一次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周。

第五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條 預科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預科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為2年。

第二十一條 預科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因請假而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在遵守《婚姻法》與國家計劃生育規定並履行相關手續的前提下,女學生妊娠者;

(四)因某種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學生因個人原因申請休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可以休學。

第二十二條 預科生階段僅可辦理一次休學,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否則按退學處理。

第二十三條 預科生休學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學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

(二)學生休學一經批準應立即辦理休學手續,並在一周內離校(住院治療者須在出院後一周之內辦理),往返費用自理。

(三)休學學生患病或因病休學的學生,其醫療費用按國家、上海市和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四)預科新生保留入學資格者不享受休學學生的待遇。

第二十四條 預科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休學的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一個月,將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診斷(康復)證明及有關體檢材料遞交學校,經衛生科審核後,發出復查通知書,按規定時間來校復查,經復查合格者可以申請復學。

(二)因心理問題休學的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一個月,將縣級以上相關醫院康復證明及有關材料遞交學校,經大學生心理健康輔導中心審核後,發出復查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前往學校指定醫療機構復查,經復查合格者可以申請復學。

(三)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一個月前(不含假期)持相關材料及個人申請,向所在院(部)申請復學。所在院(部)簽署意見後上報學生處審核,經學校批準後編入下一年級學習所有課程。逾期不辦理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四)休學期間,如有違法違紀行為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五)休學、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的學生,在未辦理復學手續以前,不得先行上課。

第二十五條 預科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和休學期間,不得再行報考其它學校,若經發現有報考其它學校的行為,不再保留入學或復學資格,不論其它學校錄取與否,作退學處理。

第二十六條 預科生個人申請休、復學的,須向所在院(部)遞交本人申請和家長或監護人同意並簽字的書面材料,同時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院(部)審核同意後報學生處。因病休學的,申請復學須經衛生科審核同意;因心理問題休學的,申請復學須經大學生心理健康輔導中心審核同意。學校討論批準後經學生處書面通知學生所在院(部),由院(部)通知學生本人及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第六節 留級

第二十七條 預科生在校期間未能在結業前完成規定學業者,可申請留級,編入下一級學習所有課程。

第二十八條 留級的預科生,必須按教務處規定的時間辦妥手續。對未按時辦理手續的學生,將按肄業處理。預科生在校期間至多只能增加1學年,否則按退學處理。

第七節 退學

第二十九條 預科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退學:

(一)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或已經確定不可能在規定年限內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兩周不提出復學申請的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認定,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期內缺課超過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未辦理暫緩註冊手續的;

(六)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七)國家法規政策、本規定其它條款或學校其它規章製度規定應退學的其他情形。

預科生本人征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後,可以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條 預科生退學由學生所在院(部)審核後上報學生處,由學校學生工作例會研究決定,經教務處或學生處書面通知學生所在院(部),由院(部)通知學生本人及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第三十一條 退學學生應從接到學校退學通知即日起辦理退學離校手續,退學離校手續須在一周內辦理完畢,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遷回原戶籍地或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條 退學學生辦理完退學手續後,三天內必須離校,不得再參加學校的任何教育教學活動。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未辦理退學離校手續就擅自離校的學生,其後果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八節 結業、預科轉段

第三十三條 預科生結業時,應對學生作綜合測定和評價,包括德、智、體、美、勞等各方面。

第三十四條 預科生經過一年預科學習,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發放預科結業證書:

(一)符合德育培養目標要求;

(二)達到國家規定的學生體質健康標準;

(三)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教學環節,成績合格。

第三十五條 無學籍及被開除學籍的預科生不發給任何形式的學歷證書。

第三十六條 預科結業證書遺失或損壞後不能補發,但可由學校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條 預科結業學生,按照學校有關招生規定,持錄取通知書到學校報到註冊,隨當年本科新生編入學校的相應專業,參加學校的軍事訓練、入學教育等教學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19月起執行,由教務處和學生處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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